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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4)64号)的要求,为纠正和制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市建设用地数量逐年加大。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为推动招商引资,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一次性征地成本支出,对征地补偿费用采取了延期付款的办法,有的甚至挪用、截留征地安置补偿款,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前一阶段,有的地方已经对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进行了清理,制订了初步的分期还款计划或协议,但这种做法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土地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切实解决征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采取措施,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一)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拖欠情况的调查摸底。此次清查的重点是,从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由区县、街道(镇)政府逐级自查,对土地补偿费拖欠情况进行逐一调查摸底,按照省里统一制发的表格,如实填表上报,全面摸清全市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拖欠底数。
  (二)对用地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核查,限期要求用地单位或开发商补足、交齐征地费用。
  (三)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款。土地出让金收益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对2004年新批准的建设用地的补偿,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的规定,从严把好土地征用和供应关口,坚决杜绝不规范的做法。不得采取“认产补偿”的做法,依法进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今后,凡征地补偿安置费没及时落实到位的,暂停用地审批手续。
  (五)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郊区(县)要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尽快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六)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完成,5月底前,完成调查汇总工作;10月底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11月份,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三、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征地补偿安置清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执行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级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欠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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