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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4 生效日期: 1987-07-1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保护大熊猫,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通知对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如何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 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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