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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市场秩序,维护南京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主次干道、街巷、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擅自摆摊设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都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政府组织市容、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卫生、环保、市政、园林、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整治。违法占道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撤出违法占用的场地。
三、对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违法行为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违反本通告期他有关规定者,由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经依法批准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做到公平交易,按规定时间、地点出摊,保持个人卫生,摊位规范,地面整洁,垃圾袋装,服从管理,摊点摊位不得超时、越位、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转让。
五、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整治活动中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对决定暂扣物品、器具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同时要积极做好各方面执法宣传。区街道对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和培训。
六、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