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4]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各企业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指导思想明确,政策措施配套,交易规则健全,操作规范透明,在改制过程中有效地防止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3 ) 96 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第 3 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和其他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和办法,除执行我市原有的政策规定外,另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凡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后国有(集体)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 其改制方案的审批由企业改制办公室会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集体)控股单位的,必须在财务审计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对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必须如实申报,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按市企业改制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由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四、向本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其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单位产权的单位或由持有产权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干预和影响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集体)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单位国有(集体)产权。
五、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如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企业改制办公室按有关程序会办审批。采取公开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 20 个工作日。经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挂牌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如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企业改制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六、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价的优惠,原则上仍按苏府( 2002 ) 81 号文件执行,如按苏府[ 2002 ] 81 号文件计算享受的优惠金额高于其评估结果(不含财产损失)的 10% ,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国有资产转让,除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转让的外,一律实行公开转让。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苏州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