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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6 生效日期: 2004-01-16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4]7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新区分局、涉外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
   今年总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了较大变动,我市采用全省统一的汇缴软件,为使汇缴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必须加强申报表填报和软件使用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辅导。
   1、对内培训主要针对新申报表、新软件、汇缴规程和管理办法、税前列支规定、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以及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参照总局编制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已放在苏州市国税局内部办公网/干部教育/学习园地/岗位练兵下),加强对从事汇缴工作税务干部的培训,使其掌握新申报表特点、审核评税要点和汇缴软件的操作。
   2、对外宣传辅导可以采取网上发布、专题培训、重点辅导等多种方式,宣传新申报表的填写要求、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新软件的应用,明确企业需要附报的资料,尽量使企业申报做到准确、真实、合法,提高申报效率。

  二、强化内部管理
   在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之前,税务机关内部应对以下方面加强维护管理。
   1、亏损弥补表的维护:对汇缴结束后,因税务稽查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税务机关要逐户维护,并告知企业。
   2、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分户抵免台账,详细记载企业1999年起的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查补税额单独列出)、应抵免额、可抵免额、抵免后的所得税额等等。
   3、预缴所得税税额的核对:市局信息中心把省局征管系统中各地企业的预缴所得税数据导入新的汇缴软件中,为保证汇缴软件中的预缴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数一致,请各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对。预缴税额表放在办公网/公告栏/部门公告下。
   4、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审批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各类审批应在企业年度申报前结束。
   5、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和维护:及时审批各类企业税收优惠,同时在6.0版系统中做好维护工作并告知企业。
   6、房地产企业的审核: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去年汇缴审核后的《可售项目成本费用表》、预收货款预征所得税和今年企业预缴的预征所得税款,建立分户分项目台账,作为今年及以后年度房地产企业审核评税的依据。

  三、完善、规范审核评税
   1、各地要参照省局制定的《审核评税主要调整项目及调整依据对照表》,对2003年度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2、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要求,严格审核有关项目。
   3、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要通过汇缴、审核评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检表》,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防止企业套取税收优惠。

  四、做好数据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
   4月30日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束以及5月31日汇缴结束后,今年外税处将自动汇总全市数据并进行备份。请各地在6月15日前将汇缴报告上报市局,汇缴报告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规定的内容上报,确保全市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缴高质量完成。

二○○四年三月八日

  附件: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6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明确企业需要报送的申报表
1、根据总局下发的申报表,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我省涉外企业需要报送的申报表明确如下:暂停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A13-B),继续报送购销情况申报表(A15)、融通资金申报表(A16)、向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申报表(A17)、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A18)。
2、同一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的,要严格按照《申报表》的要求,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加挂“-1”和“-2”予以区分。同一企业需要同时填报A、B类申报表的,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加挂“-A”和“-B”予以区分。
由于《申报表》附件中的扫描文件(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存在部分错漏,此次不再下发纸质文件,修改后的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已放在省局FTP/外税处/尹晓宇/DOWN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
二、加强申报前培训和辅导
今年总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了较大变动,为使汇缴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必须加强申报表填报的对内培训和对外辅导。
1、对内培训主要针对新报表、汇缴规程和管理办法、税前列支规定、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以及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加强对从事汇缴工作税务干部的培训,使其掌握新报表特点和审核评税要点。总局编制了《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已放在省局FTP/外税处/尹晓宇/DOWN下)请各地培训时参阅。
2、对外辅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新报表的填写要求、报表间的勾稽关系、需要附报的资料、软件的应用等,尽量使企业申报做到准确、真实、合法,提高申报效率。由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审批项目,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事后”审核的范围,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在宣传和辅导中明确企业需要报送的相关附报资料。此外2002年度起国家采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02),请各地在税前培训中做好相关说明,要求企业按新的分类标准申报。
三、完善、规范审核评税
1、修改完善汇缴软件。今年我省汇缴软件的完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企业申报表的修订,对企业端软件做出修改,增强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设定,在“企业基本情况申报”中增设两栏税收优惠选项,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二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我们以数据一次采集、分项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指标体系,形成分行业24项财务指标体系。根据企业端软件的修改,在税务端软件自动生成“税收优惠情况表”和“财务指标情况表”,以同时满足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管理、审核评税、审计和反避税的数据需要。
2、规范对税前列支项目的调整。审核评税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对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核调整,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和几年来审核评税的经验,省局对纳税调整主要项目做了梳理,制定了《审核评税主要调整项目及调整依据对照表》(附件3),请各地据此对2003年度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3、建立健全内部台帐。审核评税建立在对企业申报资料、附报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内部资料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因此各地应建立健全内部台帐,特别是企业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前列支、国产设备抵免等台帐的建立,此外因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而导致的时间性差异项目,如筹办费、非货币投资收益、非货币捐赠等,也应建立相关台帐,以备后续年度的审核评税。
四、强化对亏损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力度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较高,已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今年各地要对亏损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和近2个年度内盈亏变化较大的企业重点审核,严格确认亏损额,深入了解剖析亏损原因,强化管理。此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要通过汇缴、审核评税以及后续管理,掌握企业运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防止企业套取税收优惠。
五、做好数据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
请各地在4月30日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束后进行第一次数据汇总并对数据进行备份,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第二次数据汇总,6月30日前将两次汇总的数据随同汇缴报告及有关报表一并上报省局。汇缴报告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规定的内容上报。上述工作已列入省局千分制考核,请各地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确保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缴高质量完成。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审核评税主要调整项目及调整依据对照表》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核评税主要调整项目和调整依据对照表
审核评税项目调整明细及调整依据对照表
一、限定列支项目
编号
项目
规定
依据
审核要点
1
总机构管理费
①总机构证明文件;②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③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细则第20条
查看A03表“总机构管理费”
2
上交管理费
①实际提供服务;②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市场同类正常收费
国税函发[93]469号、苏国税发(94)014号
查看A03表“上交管理费”
3
借款利息
①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无形资产受让、开发;②投入使用前;③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
细则第25条
查看A05“利息支出”,A06注册资金到位情况,A16查看利息计提情况;
④注册资本不到位;
国税函发[91]326号
⑤外国企业筹建期利息资本化;⑥外国企业生产期,资本投入前借款利息资本化;⑦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财政部(82)财税字第141号
4
交际应酬费
①销货净额小于1500万元,该部分5‰;超过1500万元,该部分3‰;业务收入小于500万元,该部分10‰;超过500万元,该部分5‰;
细则第22条
查看A03表“交际应酬费”,A01“营业收入合计”,注意跨行业经营的测算
②按销售净额:工业、种植、养殖、营业、商业等;③业务收入:旅店饮食娱乐运输建安金融保险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服务;④跨行业,分别计算;分不清,按主营业务;
总局(86)财税外字331号
⑤销售净额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金。
国税函发[95]094号
5
工资福利费
①支付标准和依据文件;②三项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③基金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国税函(99)709号、苏国税发[2000]171号、国办(2003)5号、国税发(2003)127号
查看A03表“工资福利费”以及备案材料
6
坏帐准备
①信贷、租赁行业,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余额3%。
细则第25条,国税发[91]165号,国办(2003)5号、国税发(2003)127号
查看A03表“坏帐准备”,与资产负债表“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表中“坏帐准备”项目核对;其他行业企业经批准列支坏帐准备的,核对有关批复
7
坏帐损失
①实际发生;②债务人破产、死亡、逾期未履行。
细则25-27号,国税发(2000)46号;
查看A03表“坏帐损失”核对税务机关批复
9
流动资产损失
①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②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
国税发[2000]46号
查看A03表“流动资产损失”及税务机关批复
10
固定资产损失
①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②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
国税发[2000]46号
查看A07“处置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及税务机关批复
11
筹办费
①从筹办至开始经营日;②从开始经营此月,不少于5年摊销。
细则第49条
查看A03表“筹办费”、A0301“筹办费”
12
折旧费
①房屋建筑物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5年;
细则第35条
查看A04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以及有关税务机关备案、批复资料;
④房屋、建筑物范围;
细则第37条
⑤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
细则第38条
⑥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范围;
细则第39条
⑦无形资产按合同、协议使用年限,无规定年限,不少于10年;
细则第47条
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折旧最短3年;⑨购进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税务机关核准,折旧最短2年。
财政部、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2000]25号
二、 不予列支项目
1
经营罚款、没收损失
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细则第19条
查看A07表“营业外支出”项目下有关内容
2
税收滞纳金、罚款
①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细则第19条
同上
3
公益救济外捐赠
①用于中国境外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细则第19条
同上
4
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细则第19条
查看A07表“营业外收入”项下有关内容,与“营业外支出”项目下的“非常损失”,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有关内容核对
5
总机构特许权使用费
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细则第19条
查看A03表“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
6
存货跌价准备
①存货的计价,应以成本价为准;②收入费用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细则第11条、25条,国税发[91]165号、国税函[99]709号、国税发[02]31号、苏国税发[02]186号
查看A03表“存货跌价准备”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7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①不准予以列支。
同上
A08“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8
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①不准予以列支。
同上
A08“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9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①不准予以列支。
同上
A08“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不准予以列支。
同上
A07表“营业外支出”项目下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1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①不准予以列支。
同上
A07表“营业外支出”项目下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2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①不准予以列支。
同上
A07表“营业外支出”项目下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
非货币投资收益
①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如数额较大,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平均分期转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3号
查看A11表“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企业附报资料,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2
接受的非货币捐赠
①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9]195号
查看A11表“接受的非货币捐赠”,企业附报资料,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3
接受的货币捐赠
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9]195号
查看A11表“接受的货币捐赠”,企业附报资料,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4
其他
从企业申报资料、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看出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
相应规定、文件
企业申报资料及审计报告和其他附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在广泛征求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建立在旧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的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用纸规格:A3)
附表1:《营业收入表》(A01)(用纸规格:A4)
附表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用纸规格:A3)
附表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用纸规格:A4)
附表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  (A0301)(用纸规格:A4)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用纸规格:A4)
附表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用纸规格:A4)
附表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用纸规格:A4)
附表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用纸规格:A4)
附表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用纸规格:A4)
附表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用纸规格:A4)
附表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用纸规格:A4)
附表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用纸规格:A4)
附表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用纸规格:A4)
附表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用纸规格:A4)
附表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用纸规格:A4)
附表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用纸规格:A4)
附表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用纸规格:A4)
附表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 (用纸规格:A4)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用纸规格:A3)?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用纸规格:A3)?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用纸规格:A3)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运转。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 号)的要求,确保2003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新申报表。为此,一要将新申报表修改的主要精神和表样及时告知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二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和从事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尤其是其间逻辑关系;三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确保其正确填报新申报表。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纳税服务。提高征纳双方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基石。为此,对内要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主要是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外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注重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涉外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中介机构和企业进行辅导。
三、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是确保汇算清缴数据准确性的关键。为此,一要重点审核申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纳税调整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申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企业不应在税前列支的项目;二要在注重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严格审核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对于企业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凡税务机关内部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加快审批速度,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批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并做好对企业的政策解释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亏损企业的审核力度。近年来,企业亏损面一直居高不下,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各地要把亏损企业作为汇算清缴审核的重点,对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全部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尤其要重点解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和近两个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要通过对亏损企业经营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的调查、分析,了解掌握企业亏损的真实原因。
五、严格预缴制度。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个别省市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名,允许企业将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年终税款结算一并申报,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原则,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必须分四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凡A类申报企业年终税款结算预缴率低于90%的省市,必须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说明原因。
六、做好汇缴软件升级及运用工作。由于自2002年度起国家采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02),总局据此并结合申报表修订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适当修改,请各地做好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并将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馈。新申报表软件和汇算清缴升级软件的网址为:http://www.taxcn.net或ftp://130.9.1.1/local/国际司。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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