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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培训,是当前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重要途径,对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5)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74号)精神,结合本市职工培训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按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基础性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文化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相结合,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职工培训,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全面、持续开发,促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更好地服务宁波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
  工作目标:通过加强企业职工培训,提升职工的学习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努力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职业培训机制,形成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十一五”期间,每年培养技能型人才10万人左右,到2010年,全市技术工人的总量由目前的34万人增加到84万人,初步建立起一支以初级工为主体、中级工为骨干、高技能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龙头的结构合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职工队伍。

  二、培训重点和培养体系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为推进我市企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服务,特别是围绕我市5大临港型工业、10大重点优势制造业和10大现代服务业,培养一大批市场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普遍提高生产一线工人素质,造就一支创新型、知识型、技术型职工队伍。
  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重点进行战略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资本运行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等高端研修培训;对高技能人才,重点进行专门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证书;生产一线工人,重点进行岗位初中级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为尽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企业技术工人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构建相应的培养体系。一要发挥企业培养技术工人的基础作用,鼓励企业全面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认真编制本企业中长期职工培训计划,落实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技能考核鉴定制度,使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形成职工技能正常成长的通道。企业技术工人占职工教育的比重、开展职工培训的状况及落实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参照条件。二要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培养技术工人的主渠道作用,职业院校要在认真做好职前教育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参与职后教育,形成规模优势,办出职业院校的品牌和特色。三要发挥社会性培训机构培养技术工人的补充作用,鼓励和规范各类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培训机构的发展,壮大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建立健全办学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水平和质量,努力满足全市紧缺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需求。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建立培训机构或组建培训基地,在全市逐步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功能配套、素质优良的行业培训中心。

  三、培训机构和绩效考核
  实施企业职工培训采用“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确定一批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成人学校,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申报参加市级职工培训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与当地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职工培训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二是具有满足常年培训所需要的教学场地,教学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三是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有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实验室、图书室,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50万元以上;四是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五是培训项目收费经物价局核准,公正合理;六是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规模以上企业面向内部职工自主培训,可适当降低要求,但必须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设备、师资以及管理人员。
  为加强对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实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细则另定),按时完成年度培训计划,并且培训后综合合格率(发证率)达到80%以上者,为绩效考核合格单位。通过绩效考核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下年度竞标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确定。

  四、运作办法和经费补助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确定市级企业职工培训项目。政府培训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人事局、行业协会、规模以上企业提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拟培训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行业协会、规模以上企业提出高技能人才拟培训计划以及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拟培训计划。市教育局负责综合协调、统一汇总工作并报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审查后确定当年度培训项目名称及培训计划数。培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每年2月底前,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报培训基地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费用与服务承诺等条件,综合确定当年度市级定点机构名单及所承担的项目名称,并向社会公布。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主要由在甬高校和相应培训机构实施,高技能人才、生产一线工人培训主要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及相应培训机构实施。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应地开展企业职工培训。
  市级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实行订单培训,即依托行业、企业组织招生,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签订培训协议,采取校企合作、委托培训等形式。此外,培训基地自行面向社会招收的学员,应有学员所在单位证明。每期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通过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的学员,按班次造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各类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职工培训。市经委、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等部门要继续足额使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原有专项经费,注重资金使用的实效性。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与企业挂钩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在职职工岗位培训的专项资助补贴。
  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其所需经费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市级部门以上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低收入家庭、残疾职工等,可以优先参加政府补助的培训项目。市级组织的职工培训项目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补助30%(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补助50%(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生产一线工人参加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补助50%(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完成情况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半年度培训经费补助申请(具体办法另发)。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量大面广,需要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实施职工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确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构筑职工培训的全程质量监控体系。
  教育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培训的统筹协调、规划制定、基地竞标、项目确定及考核验收,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负责高技能人才、生产一线工人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协助做好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生产一线工人岗位培训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职工培训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还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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