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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5]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产值占全市畜牧业的四分之一以上,对稳定城乡市场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至关重要。由于近期受国内外和周边地区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销量锐减、价格下跌、存栏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家禽产业受到严重冲击。为稳定我市家禽业的发展,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强制免疫和扑杀经费补助。禽流感免疫疫苗及注射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家禽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二、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给予补助。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除享受省级补助外,市区由市财政给予50%的配套补助,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自行酌情配套。对小于此规模的养禽场(户),由各区、县(市)自行考虑补助。
  三、加大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对种禽生产的补助,除享受省补助外,对2006年6月30日前开产的种禽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只补7.5元,市区种禽场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
  (二)对孵化生产的补助。鼓励孵化企业收购种蛋,对年孵化能力在200万只以上的家禽孵化企业,除享受省补助外,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平均2个月孵化量的维持性补助,市区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1元,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03元。年孵化能力小于200万只的家禽孵化企业,由区、县(市)自行酌情补助。
  四、鼓励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市压栏家禽及禽蛋。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订单收购、加工本市活禽(指商品活大禽)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加工、经销企业,除享受省补助外,市、区县(市)财政按每只0.13元标准补助,市区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按订单收购本地禽蛋总量在2000吨以上的规模禽蛋加工企业,市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五、确保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在加强市际间防疫检查、跟踪管理的前提下,各区、县(市)不得进行地区封锁,确保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凭有效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严格执行原有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从2005年12月1日起,工商部门应减免家禽经销户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酌情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
  六、对有关企业免征税金。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提供信贷支持。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龙头企业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八、提倡消费冷鲜禽肉。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肉产品的集中配送制度,被拟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场(厂)应优先予以立项。推动冷鲜禽肉制品进入农贸市场(超市),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
  九、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受损企业不能随便裁减人员。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农户,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给予救济。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十、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市场消费。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养禽场(户)、孵化场等在生产、防疫方面的指导,落实联场带户责任制,切实做好家禽免疫保护的检测工作,确保禽只及产品的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信息发布,突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消费,消除部分群众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正常经营和正常消费。家禽生产场(户)和加工经营企业要树立信心,进一步做好防疫工作,稳定生产,把握商机,渡过难关。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迅速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切实做好家禽业的恢复工作。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对在防治禽流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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