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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治理公车私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 2005-06-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发[2005]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治理公车私用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凉山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治理公车私用的意见
  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州纠风办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过专项整治,使公车私用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用公车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或上学;用公车到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用公车外出游山玩水;用公车操办婚宴喜庆事宜;领导干部自驾公车上下班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党风政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不好。从制度层面上探索有效办法,深入治理公车私用问题十分必要。为此,根据中纪委、省纪委五次全委会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就治理公车私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重申不准公车私用。一是不准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二是不准违规用公车办私事,因特殊原因私人需使用公车的,单位要作出有偿使用和责任明确的制度规定并抄送州纠风办备案。

  二、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律责任。违规驾驶和使用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等党纪、法律法规追究纪律责任,责任人同时要承担经济损失。对违规驾驶和使用公车酿成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又隐瞒事实、逾期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车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力度。州纠风办会同公安交警、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首次违规使用公车被查获的,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媒体上作出不再违规的公开承诺,由使用人缴纳300元私用公车燃料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查处的,属财政供养单位的,由州纠风办书面通知州、县市财政局在拨付的车辆经费总额中扣除20%,违规使用人按规定缴纳燃料费,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诫勉谈话;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查处的,使用人按规定缴纳燃料费外,违规车辆收归财政处理,不再重新补配公务用车。公车违规私用屡禁不止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降一个等次评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不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员工违规使用公车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加强车辆编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凉委办(2005)34号文件规定,尽快对公务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进行严格管理。新购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级别标准、价格标准和编制标准三控制,买车换车,均在编制范围内配置车辆。

  五、公车贴标。所有公车,统一加贴公车标识,监督公车私用。全州除公、检、法、司等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车辆外,均统一加贴“公车”标志。“公车”标志随印“禁止酒后驾驶、禁止领导干部驾车、禁止公车外借、禁止用公车学习驾驶”警示语。对擅自损毁公车标识的按公车私用论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3865852州纠风办),让群众一起参与公务用车监督。

  六、狠抓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和州纠风办在监督过程中,要实行平时抽查与节假日集中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车使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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