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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3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精神,切实保障包括硬件设施在内的社区各项建设有效开展,努力实现杭州市社区建设“全省示范、全国领先”的要求,在圆满完成第一批清理和完善5个老城区272个社区(其中24个“撤村建居”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第二批需清理和完善131个“撤村建居”社区和30个新建社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其主要任务:一是按标准落实全部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二是对“撤村建居”社区、新建社区和接受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较多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采取规划布点落实一批、资源共享解决一批、加层扩建解决一批、房屋置换解决一批、社会资金共建一批的“五个一批”办法予以重点解决。三是力争到2007年完成现有155个“撤村建居”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新建、确权、达标工作。
  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使用应按照市委(2005)1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功能予以设置,即按“五室四站(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社会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配置使用功能。
  二、政策措施
  (一)现有城市居住小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相对集中设置。户数不足一千户的一般按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设置。
  (二)凡确权、新建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其产权属于乡镇(街道),使用权属于社区。乡镇(街道)应与社区签订合同,并不得跨社区调整使用。
  (三)符合条件的新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其中按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应配面积,市、区财政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超标面积享受减免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四)村集体经济用房按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确权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其集体土地按我市第一批“撤村建居”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有关程序办理,给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撤村建居图章);其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给乡镇(街道),经确权发放房产所有证(加盖撤村建居图章),市、区财政各按400元/平方米标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助。今后国家建设征用时,其用地参照当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地上房屋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予以补偿。
  (五)“撤村建居”社区内已纳入农居拆除改造布点规划的农户,且其农转居多层公寓预计于2007年年底前基本交付使用的,如其被拆迁户数相对应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已按标准在住宅小区内统筹规划,视同为达标。确权及新建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与标准配置相差50平方米以内的,也视同为达标。
  各社区范围内已按居住小区有关标准配备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不列入本次清理和完善工作范围。
  (六)清理和完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立足达标,确权为主,新建为辅。条件许可的应尽量“做大做强”,但最大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社区。
  (七)为集约利用土地,户数较少的相邻社区确有必要均需新建的,应尽量联建一地,各自使用。
  (八)对在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和社区,可参照第一批清理和完善工作的做法予以适当奖励。
  三、操作程序
  (一)对正在使用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24号)规定的“联席会议确定、一局审批、免缴规费”的办法,进行确权。
  1、申报。
  (1)申报对象:由社区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关于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申请报告(一个社区一个报告),经所在区民政局初审盖章后,报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
  (2)申报内容:社区居委会的简要现状;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现状;请求事项。
  (3)申报附件:①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现状一览表。需如实填写房屋地点、土地性质、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来源、有否土地证和产权证、要求事项等栏目。②1:1000地形图标示每处房屋所处位置。③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原有建设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移交协议材料等。④公示材料及照片。⑤有关协议或承诺材料。
  (4)申报材料份数:一览表一式5份;地形图、公示材料、建设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移交协议等材料一式3份。
  2、确权。
  (1)政策与标准确认:市协调小组对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进行政策和标准上的审查把关,并进行实地踏勘核实,签署意见后移交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确认。规划确认的房屋应与其实际位置相一致。
  (2)规划确认:市规划局根据市协调小组的意见,对社区配套服务用房进行规划审查,签署规划意见。
  3、发证。
  (1)房屋产权证:市房管局对经规划确认许可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测绘后,按规定发放房屋产权证,并在证上注明“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对土地性质不清的项目,先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性质确认后,再办理房屋产权证。
  因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按规定标准移交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由乡镇(街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商定办理房屋产权证。
  (2)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发证。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由新建小区的建设单位移交并经过用地复核验收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他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正式许可后免缴规费并予以建设。申报许可及发证程序同上。
  1、有可用于建房的土地,且社区目前无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又无其他途径解决的,或目前正在使用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规定缺额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现有用房可加层、扩面或翻建。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全部“撤村建居”社区和新建社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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