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3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筑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城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建筑行业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下半年起,用3年时间,在我市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建筑劳务企业的数量基本满足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需求,建筑业务工人员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建筑业务工人员岗前和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一)从2005年下半年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二)至2006年1月1日,35%以上的建筑业务工人员被建筑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至2007年1月1日,70%以上的建筑业务工人员被建筑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至2008年6月底,建筑业务工人员基本被建筑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三)按照“先培育发展、再规范提升”的思路,引导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通过两年半时间的扶持培育(至2007年12月31日),使建筑劳务企业的数量基本满足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规范劳务作业分包的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拓展现有劳务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周到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实现劳务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
  (五)至2006年7月1日,我市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率达到30%,职业资格持证率达到15%;至2007年7月1日,我市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率达到70%,职业资格持证率达到30%;至2008年7月1日,力争我市建筑业务工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95%,职业资格持证率达到50%以上。从2008年7月1日起,在我市建筑行业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建筑业劳务分包和用工的法制建设。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法制建设,以《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和建筑企业劳务用工行为;做好政策引导工作,扶持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1、各新申办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向各区、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批。
  2、适当降低资质申请条件。凡技术等级工人数和持证上岗率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对其审批条件可暂时放宽至相应类别及等级标准要求人数的80%,同一人可同时持有3个不同工种的技术工人上岗证书,劳务企业招用的务工人员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业劳务企业承揽建筑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工程,须签订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一0214),并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建筑业劳务企业取得的劳务工程价款,按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作为建筑业劳务企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行为发生后及时为建筑业劳务企业提供完整的营业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保证其按时依法完成劳务工程价款的结算。
  (三)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1、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可允许其承担造价在其注册资金5倍以内、建筑高度4层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房、农房的建筑施工。
  2、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3、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4、鼓励已取得资质的劳务企业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整合,使零散的劳务队伍成为合法的劳务企业或股东。
  5、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定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劳务费指导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指导依据。
  (四)积极引进外地优秀劳务企业。鼓励总承包、专业劳务企业在建筑劳务输出大省建立固定的劳务基地,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有序引进具有资质、管理规范、队伍素质高的成建制劳务企业。
  (五)加强对劳务分包行为的源头管理。从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入手,加强对总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加强对劳务分包行为的跟踪管理。劳务作业发包必须进入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六)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行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雇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七)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建立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平台,积极为进入劳务交易中心的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发包、企业信用状况、企业招工、劳动力供应、技能培训和鉴定及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发劳务承发包信息网上发布登记系统,加快承发包信息的传递,便于企业沟通洽谈,缩短交易期限;提供建筑业劳务费指导价格信息;逐步建立劳动力调剂信息,为企业招工和求职者求职提供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报名手续代办等服务,方便企业和劳动者。
  (八)加大对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适当降低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收费价格,减轻企业的培训经费负担。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禁止企业在投标中以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劳务工程款中必须包含“职工教育经费”,且必须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足额提取和使用。
  (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实行“以点带面”,在大型施工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中率先推行规范的劳务分包,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全面推广。通过政策培训、发放宣传资料、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运用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劳务分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依法分包与规范用工的意义和作用。通过政策引导,使施工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了解国家政策,促进劳务市场的规范化。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业绩和信誉的考核,适时召开劳务分包企业推荐会,向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推荐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劳务分包企业。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大对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立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的监管体制和管理网络,并加大日常检查、督促力度,逐步建立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动态档案。在此基础上,对建筑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加大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问题较多企业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行为。
  (二)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工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凡承包企业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不得以无职工教育经费来源为名逃避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的责任。
市建委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