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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8 生效日期: 2000-09-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拓宽收购渠道,完善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外,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允许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省政府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农村收购粮食;鼓励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二)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能力和相应的收购资金,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用粮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须年耗粮食5000吨以上。
  (三)凡需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应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直接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粮食的,逐级上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征求省粮食局意见后审批。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的,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直接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收购粮食的,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通过审批的,由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二、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一)坚持常年开放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集贸市场和粮食行市,原粮和成品粮均可上市交易。
  (二)大力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发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的龙头作用,每个县培育建设1~3个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并向社会公布。
  (三)培育建设好粮食集贸市场和粮食行市,大力培育建设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在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开设粮食行市。
  (四)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一批粮食中介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其信息灵敏的优势,鼓励其居间联络、沟通产销。

  三、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
  (一)加强对经批准入市收购粮食企业的监督管理。经批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企业,必须先将收购粮食品种、数量和收购地点,向收购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必须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进行收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要求,并接受粮食、物价、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用粮企业收购的粮食只能自用,不能倒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借收购自用粮为名从事倒卖粮食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按审批的粮食品种进行收购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二)加强粮食运销管理,保护粮食合法运销。
  1、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的粮食涉及跨县(市)运销的,必须携带《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或加盖发证机关红章的复印件)和收购地县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
  2、在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的粮食涉及跨县(市)运销的,由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准运证明。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粮食购销涉及跨地区运销的,凭承运联发票。
  (三)加强用粮企业台帐规范管理。用粮企业必须建立经营或加工台帐,并认真填写,对不按规定建立台帐或建假帐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粮食进出不符、帐物不符的,超出台帐登记的部分一律视为非法粮源,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粮食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经批准到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购销粮食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主体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严厉打击粮食交易中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缺斤少两、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严禁场外交易。
  (五)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农民粮食的不法行为,对私商粮贩走村串户收购农民粮食的不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粮食部门要监督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行为,防止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确保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物价部门要监督收购保护价范围粮食的企业,严格执行保护价政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监督收购粮食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质量等级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搞好收购审批工作。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已经批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大型用粮企业继续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表》、《粮食准运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粮食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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