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0 生效日期: 2000-09-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镜保护局及直属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局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人事处和执法处室主任、处长为成员。
  政策法规处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显失公正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丧失行政执法权的;
  (八)其他执法过错。

  第五条 承担过错责任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大会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扣发奖金;
  (六)行政处分;
  (七)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决定免予、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种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
  (二)对造成的错案故意隐匿不报的;
  (三)一年内发生执法过错两次以上的;
  (四)因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案件的来源:
  (一)上级部门批办的;
  (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
  (三)经行政复议,原决定被依法改变或者撤消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要求纠正的;
  (五)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
  (六)下级环保部门认为执法过错,请求纠正的;
  (七)其他。

  第九条 领导小组自接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束;确需延长的,由领导小组主任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