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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监察厅、区纠风办、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纠风办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3]12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城建局:
  根据2003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建设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2002年1月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行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服务的收费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以及其他部门通过房屋开发转嫁的各种不合理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公开标明的房屋售价外是否加收其他费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否按照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限定的价格销售。
  (三)相关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否执行了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新征用地在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是否加收其他费用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费是否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已经取消的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收费项目。
  (七)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已经降低的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收费标准。
  (八)各市、县(区)越权自立的收费项目。
  (九)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
  (十)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及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明码标价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的时间安排为7月10日--9月3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7月10日--7月20日为准备检查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方面存在的违价线索,为全面顺利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7月21日--9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安排部署,对选定的单位进行深入的检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会同同级建设,监察,纠风办等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当事责任人,可建议监察及纠风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三)9月21日--9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检查进行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及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在9月26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三、检查的实施方法和相关政策依据
  全区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建设厅、监察厅、纠风办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以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检查对象和本级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下查一级。
  此次检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号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关于制定银川市光华门小区、世纪小区、北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康居示范住宅)销售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48号)、《关于商品房价格、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宁价检发?2002?5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经发?1999?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管理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1999?95号)、还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年以来历次公布取消的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此次房地产价格及物业收费专项检查,涉及开发商、房地产行政管理、城市建设等部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取得支持,邀请监察纠风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检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守则,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有良好信誉的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予以表彰,对恶意哄抬房价、采取价格欺诈手段销售房屋的开发企业及违反规定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
  各级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加强督察,对拒绝接受检查和采取其它形式拖延检查的单位,要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
  各级价格、建设、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此次的专项检查工作,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表: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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