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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计委关于整顿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计委
发布文号: 保计价格[2002]378号

  各县(区)计委、保山化轻建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的管理,整领和规范民爆器材市场流通秩序,严肃国家价格政策,切实维护民爆器材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联发的云计价格[2002]709号文件精神,就整顿和规范我市民爆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民爆器材的企业,必须持有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颁发的合法证照。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民用爆破器材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商品,国家对其生产和流通有严格的规定。鉴于目前的民爆器材流通体制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根据新的流通形式下国家计委、省计委对民爆器材的价格管理规定,对我市民爆器材流通环节经营差率作如下规定:
  1、民爆器材的经营企业应认真贯彻精简流通环节、确保民爆器材经营安全、降低流通成本、减轻用户负担的原则,从生产企业到最终使用单位、流通经营不得超过两道环节(其中:省和市为一道环节,县级公司为一道环节),重点工程和固定大宗用户,原则上应根据情况由民爆器材专营公司直供。
  2.由省或市民爆器材专营公司直供的重点工程项目及大宗用户使用的民爆器材价格,其最终供应价格在出厂价格顺加7%的费率范围内,由专营公司和用户双方协商;县级民营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直供的民爆器材产品,其差价率控制在按进货价顺加8%的范围内,最终供应价格由专营公司和用户双方协商。
  3.省或市专营公司对县级公司的批发价以出厂价格为基础,控制在7%的范围内。对于须经市公司中转批发给县级公司的,其中批转费由省和市公司在7%的差率内协商。
  4.民爆器材经营公司按规定对民爆器材拆箱、拆零(即拆工厂出厂时的外包装件)的零售价格,均以出厂价格或进货批发价格为基础,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0%。整箱、整件销售的执行直供价格。
  5、按照云计价格[2002]709号文的规定,运杂费不计差率。为保持我市民爆器材价格相对稳定,昆明直达保山地公司或其他县公司的运杂费按实际运载量以0.45元/吨公里计算。市内的短途运杂费以实际运载量按下列标准计算:保山地公司仓库运至区公司仓库25元/吨,保山至施甸60元/吨,保山至腾冲90元/吨,保山至龙陵90元/吨,保山至昌宁80元/吨。(以上运杂费标准均已含上下车费)。
  6、各级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其他部门、组织不得在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汇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民爆器材的市场价格监督,依法进行严格管理。市、县(区)民爆器材流通企业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民爆器材市场价格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价格政策,擅自超过规定差率提高销售价格和价外收取费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四、原执行文件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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