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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高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799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校:
  鉴于我省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1999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为改善办学条件,改变扩招带来的教学、科研资源不足的状况,加快我省人才培养的步伐,满足群众教育需求,综合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拨款情况、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与兄弟省、市、区的比价关系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云南省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981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我省高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我省高校2002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此次提高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高校可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地域、生源、专业及办学层次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要继续认真贯彻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高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费的收取继续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住宿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除教科书学校可以统一收费代购外,其余有关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准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工一律不准代办。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 “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一切费用,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三、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在适当提高我省高校收费标准的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学生不困经济困难而辍学。各地、各高校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情况,分别采取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不 同 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二)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享受奖学金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本校学生总数的10%。对就读师范、农林、体育、民族等专业的学生,继续实行专业奖学金政策。
  (三)按财政部门核拨的学费收入的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应在编制单位预算中予以安排。要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补助力度。每所学校都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费用补贴。
  (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向学生发放贷款要尽量简化手续。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五)认真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住宿费政策。

  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的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开辟专栏,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并将有关材料编印成册,发到高中毕业班,每班一册,把我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作为高中毕业班学生的应知内容。学校在招生之前,必须通过印发招生简章等办法,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奖学金设立情况、当地和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收费时要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在收费处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管理。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收费收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缴分离的学校在开具《缴款通知书》时,必须注明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名称代码,以确保收费收入及时、足额、安全、准确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入。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学校招生收费时,要对学校执行收费政策,以及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责令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学生和家长对乱收费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举报;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乱收费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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