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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驻皖预算单位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 2008-12-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中央驻皖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 号)要求,现将中央驻皖预算单位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年检范围。凡在安徽省辖区内的中央预算单位,均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方式。账户年检材料集中上报时间为2009年1月4日至1月25日,逾期上报不予受理。上报材料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单位需上报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纸质材料是指通过预算单位版账户管理软件打印出来的《200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应由财务负责人、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是指通过软件生成的名为“本单位财政分配码^unit_tree.txt”和“本单位财政分配码^年检$.txt”标识符文件。2、使用软件进行年检数据处理时,预算单位名称、上级单位名称、中央主管单位名称及相应的财政分配码、国标码应和申请开户、账户备案上报的数据保持一致;账户代码、账户类别、批复书号(即批号)、开户行等关键字段应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上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3、请各单位将年检材料分别报送我单位相关业务处:国税、海关系统报送一处;煤监局、烟草系统、航运监督(含海事、引航、通信、航道、长航公安)报送三处;人民银行、三会派驻机构系统报送四处;其余单位报送二处。邮编:230001,地址:合肥市花园街交行大厦。
  三、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从几年来账户年检执行情况看,账户管理不规范及违规行为逐年减少,但由于少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账户规范管理意识不强,存在账户审批后未备案、变更后未及时备案、账户到期撤销或申请延期等未履行相应的手续等问题,降低了账户年检合格率。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对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工作,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备案。
  四、账户年检工作是进一步巩固账户管理成果,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长效管理的有力措施。我办对年检资料审核后,开展账户管理的实地抽查(抽查单位另行通知),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执行账户年检的单位,将依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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