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3]56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教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为宁夏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和该文的“补充通知”(计价检函[2003]17号)的要求,自治区物价局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越权定价行为的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市、县政府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文件。

  二、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是4月15日--5月15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自查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并写出自查报告,于5月15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对清理出来的越权文件,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要自行纠正;属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建议其纠正。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是5月16日--6月30日。自治区和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复查组、分别对市、县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自治区复查组由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专项治理工作机构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复查工作要坚持严格的认定程序:首先要经过复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其次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交换意见,提出认定的依据和事实;第三,将初步认定意见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资料提交自治区物价局各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提出认定意见;第四,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形成最终结论。
  第三阶段为整改与跟踪阶段,时间是7月1日--7月31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门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地方,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从制度上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自治区、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自治区物价局将抽查四个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三、政策界限
  为保证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所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检查和治理,明确责任界限,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

  四、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自治区物价局决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邱少宣
  副组长:夏德亚
  成员:张英哲、朱世勇、郭敬中、赵文泓、郭永生
  (二)办公室
  工作人员:王军、贺志勤、梁剑锋、史学伟、吴银亮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协调各职能科室在专项治理中的分工协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及时公布结果。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将合法、有效的文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具体方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认真搞好总结。专项治理结束后,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定价工作的建议,并在7月15日前将总结及附表二、附表三一并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附表一:
一、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三、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