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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扬水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50号

吴忠市利通区物价局、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利通区扁担沟扬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报告》(吴利价发[2003]8号)收悉。长期以来,由于扁担沟扬水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偏低,造成该灌区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水损严重。为了保证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对其供水成本进行认真核算,现将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扬水灌区农业用水调整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扁担沟扬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地域对政策性搬迁与经济性开发实行不同价格。具体地域用水价格调整如下:
  1、干渠以南、双吉沟以北、东至苦水河、西到扁担沟村的西山边地域、固原吊庄和7座小扬水灌区等政策性搬迁区农业灌溉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以扬水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下同),每立方米0.05元。
  2、双吉沟以南、四泵站以北(孙家滩开发区的种草养畜公司管辖的五个大队、戒毒农场、野生动物园以及四泵站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体)扬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7元。
  3、四泵站以上(孙家滩开发区管辖区以及2000年以后开发)扬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二、以上扬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均包括征工折款;农业超计划用水30%以上,均在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三、扬水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等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宁价商发[2001]133号文件规定的每亩5元执行。

  四、水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管理,使水价政策、调价原因做到家喻户晓。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水价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快测水量水设施的建设,在2003年通水时实现在扬水干渠直开口处计量的同时执行新价,按实用水量收费。

  五、严格规范水费收缴办法和程序,农民按《宁夏引黄灌区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缴纳水费,水务部门和乡村收缴水费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加价或以水费名义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更不得随意摊派。

  六、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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