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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 2006-04-2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1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2004年6月和9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将“确保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列为解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两个承诺”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内政办字(2004)378号文件及时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并组织开展了助学贷款督查、生源地助学贷款调研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覆盖面小、发放总量不足、贷款需求满足率低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数量也有较大增加。目前全区普通高校在校生近23.8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5.6万人,占23.4%。截至2005年底,新旧机制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共计发放5428万元,惠及学生近万人,但仍不能很好地解决广大贫困生的困难。为切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2006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号),将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学籍地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措并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助学贷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从长远看,助学贷款将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助学贷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各盟市都要成立以行署、政府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民政、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本地区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利民事业抓好、抓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做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提高了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有利于减轻银行的贷款风险;贷款主体多样,方式灵活,简化了办理手续,贷后管理方便。当前,全区35所普通高校中,盟市所属的有14所,但仅有3所开办了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盟市要把开办所属高校和考入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到位,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统筹规划,密切结合,狠抓落实。条件成熟的高校要在2006年6月份以前开展工作;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此项工作要在我区各高校全面推开。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通知》和《管理办法》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全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按当年发生额的15%的比例给予银行适当补贴;贷款对象为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贷款的方式要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信用或担保方式。
  有关盟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真正做到财政投入到位,积极配合银行、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助学贷款。
  金融机构要从服务科教兴区战略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利用《管理办法》提供的优惠政策,扩大业务范围,互惠互利,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克服困难,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杜绝拒贷、惜贷、恐贷等现象,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力满足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旗县支行要落实本地区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予以公布,方便学生、家长办理助学贷款;要设立助学贷款咨询电话,为贷款学生、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高等院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立助学贷款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人,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全程管理工作。要按时支付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要将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本校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协助督促借款学生及时还本付息,努力降低助学贷款风险。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各地区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建立扶困助学基金等途径,进一步开辟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引导、鼓励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完善资助工作制度,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开通“绿色通道”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的政策体系。
  各地区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整合救助资源,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按规定办理相关资助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为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自治区将加强对各盟市领导实施助学贷款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考核,每年组织人民银行、教育、财政、银监局、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对各盟市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盟市所属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当地申请贷款与获得贷款学生、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资金落实、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
  从2006年5月份开始,自治区将建立助学贷款工作月报告制度,由盟市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进展情况统一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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