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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4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0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全区统一从3月5日起开始,4月5日结束。有关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方式、步骤以及具体要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01]2号)执行。

  二、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今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与财政部门开展的收费稽查工作一并进行。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方法,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收费年审和稽查工作。

  三、车辆通行费年审统一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各地不再安排。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各市县(区)的直属、派出机构的收费由所在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年审。

  四、行政中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的统计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89号)要求,将年审统计工作做为一贡制度,认真执行,按时填报。各地要于2002年4月25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与年审统计报表一并报自治区物价局收遇管理处、财政厅综合处各一份。

  五、2003年机构改革后,各地机构、人员变化较大,为保证2003年年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地要加强领导,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有力的审验队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扎实、深入地做好年审工作。审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年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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