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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工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8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23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工商合同文本收费标准的函》(宁工商办字[2002]207号)、《关于重新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价格的函》(宁工商函字[2002]24号)收悉。根据国家关于将经济合同文本内容、试样统一化、规范化的要求,你局按规定重新印制了各种工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于重新印制示范文本的内容、篇幅、费用的增加,原规定的工本费标准己不能弥补相应费用支出。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建筑施工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工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当事人发放。
  二、工业品买卖、农副产品购销、承揽、加工定做,财产租赁、仓储保管、修缮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计量单位仍按现行规定的每张收取。收费标准由每张0.10元调整为每张0.12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由现行每份5元调整为每份8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核定为每份3元。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2]63号)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者免收上述费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十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204号)同时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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