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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商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2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由于近年各种费用增加,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综合管理费上升,致使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经研究,现将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费率标准调整为按实际进货价格的10--15%计收。综合管理费包括企业运杂费、税金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
  二、运杂费和税金按实际发生额计入零售价格。
  三、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1+综合管理费率)+实际运杂费+税金
  四、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执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综合管理费率标准,严禁自行提价和搭车涨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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