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2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由于近年各种费用增加,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综合管理费上升,致使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经研究,现将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费率标准调整为按实际进货价格的10--15%计收。综合管理费包括企业运杂费、税金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
二、运杂费和税金按实际发生额计入零售价格。
三、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1+综合管理费率)+实际运杂费+税金
四、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执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综合管理费率标准,严禁自行提价和搭车涨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