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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23 生效日期: 1993-11-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乡企局、省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
  在乡镇企业中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积极兴办股份合作企业,是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再造乡镇企业机制优势的战略举措,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振兴吉林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鼓励和引导乡镇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兴办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乡镇企业不断发展的产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其充满活力的新机制,迅速成为乡镇企业新的增长源。同时,这种应运而生的乡镇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村、农民的客观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了一种独自优势、特点鲜明的乡镇企业最佳组织形式,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实践中创造的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特征的一种新型的乡村集体经济。就目前实际看,一般的股份合作企业,是由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协议,制定章程,以资金、实物、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做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对股金按份额、按规定比例分红,股东风险共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经济组织。在乡镇企业中大力推行股份合作企业,对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广泛集聚资金,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和积极的影响。今后,应在全省乡镇企业中积极推广和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企业。

  二、推行股份合作企业的范围
  (一)乡村新办集体企业,一般都应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二)现有乡村集体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在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
  (三)积极提倡乡镇企业之间以及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实行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兼并改组,互相参股,建立股份合作企业和企业集团。
  (四)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或联合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

  三、股份合作企业遵循的原则
  (一)谁投入谁所有原则。即必须明确产权,投入者对投入股份具有长期所有权。
  (二)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即不同投资主体,所有投权平等,按投入数额或出资比例,分享红利和承担亏损、破产等风险。
  (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则。即企业完成按企业组织形式自主经营,不受其他方面限制,并仅以企业财产偿还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一般不得退股原则。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个人股可以转让、馈赠、继承。

  四、合理划分股份、界定股权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清产核资或清产评估的基础上认真界定产权。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合理划分股份。
  股份是指各股东在股份合作企业财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企业的股份可以用货币认购,也可以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实物、技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按其产权归属一般可设为乡村股、企业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乡村股即指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农民集体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来源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投资和历年追加投入形成的股份。
  企业股即指企业内部职工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来源是企业自身积累和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企业积累形成的股份,可以划出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工龄等情况,量化到职工个人,不能继承和转让,只能参与分红。
  社会法人股即指企业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来源是这些社会法人向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发明权、专利权等资产。
  个人股即指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拥有所有权的股份。
  外资股即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来源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
  股份合作企业投股东权力可以设立普通股和优先股。乡村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全部或部分选择普通股或优先股。企业股不能作为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息和红利分配完全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在企业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可按规定分得红利,企业破产时,需在清偿债务和支付优先股的股金后参与分配企业的剩余资产。普通股持股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票表决权,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权,优先购股和股份转让权。
  优先股一般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在普通股分配之前分得固定股息,股息一般不随企业盈利状况而增加,不参加企业红利分配,企业终清算时,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企业剩余财产。优先股持股者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投票表决权。
  持股者由企业签发给内部股权证书,股权证书需载明股东姓名、股份种类、股金数额及变动情况等。
  股东依据所在股份合作企业中的股份占有量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上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增股、扩股。

  五、完善组织体系,强化机构功能
  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厂长)和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体系构成。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议决企业的重大问题。
  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开股东大会或代表会,审定企业经营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主要资产的处置等。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以由董事长兼任,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厂长(经理)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合法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厂长)等管理人员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以保证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中二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不能在监事会任职,企业上层管理人员不能同时兼任监事会成员。

  六、盈亏自负,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比例
  股份合作企业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工幅度的前提下进行。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年度工资额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工资、红利的具体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
  1、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职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章程做出规定。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
  3、支付优先股股息。
  4、分配普通股红利。
  (二)股份合作企业执行国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股份合作企业如发生歇业或破产倒闭,均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管理,使股份合作企业向规范化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是改革中涌现的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加强管理。特别是我省的股份合作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更应积极扶持,强化管理,使其不断完善,向规范化发展。
  (一)强化观念,抓好组织落实。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做为明晰产权关系,强化制度建设,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来抓。市、县两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试点,亲自抓推广。各级乡企局(委)、体改委要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制定标准,抓好制度落实。各地要组织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帮助股份合作企业研究组织建设、清产核资、制定章程等工作,使新办和改组股份合作企业既切合实际,又符合股份制的基本要求。为便于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合理界定产权,保护资产的完整性和股东的利益,各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内审财务机构,具体负责乡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帐务处理等事宜。省体改委、乡企局正在起草制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示范章程、清产核资(验资)暂行办法和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操作程序等配套文件,然后下发施行。
  (三)强化服务,促进健康发展。在乡镇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企业,面积大、范围广,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抓好政策落实。
  股份合作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须由发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股者的协议书和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等有关文件,按乡村集体企业的申办程序办理。乡镇股份制企业及乡镇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由体改委负责审核,并会同乡企局审批;非试点的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乡企局审核并会同体改委审批,然后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吉林省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享受乡镇集体企业的各项政策。各地要认真搞好培训,抓好试点,精心组织操作,加强指导和服务,不断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并注意发现和解决股份合作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使股份合作企业向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为把吉林建设成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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