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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 2003-01-0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对人才的培养和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相适应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21世纪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但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及人才培养结构性矛盾等原因,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我区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为此,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在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自治区教育、公安、人事、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县(区)要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教育、公安、人事、劳动保障、计划、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协调领导机构,统筹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市、县(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教育、人事部门及各大中专院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自治区“十五”计划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努力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一)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逐步减少招生数量直至暂停招生。要认真做好影响毕业生就业的英语、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普通话等级证书等国家级水平证书的考试和测试工作。师范类毕业生在毕业时应取得《教师资格证》。
  (二)改革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环节。学生在毕业时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逐步实行中专利专科毕业生就业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其就业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2001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大中专院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实习基地的建设,把毕业生的实习和就业结合起来,通过实习途径扩大毕业生就业的渠道。
  (四)要将毕业生就业串作为学校办学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社会公布我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并根据就业率的情况提出我区院校人才培养专业结构和学历结构的调整建议,学校应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方向,把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真正结合起来。

  四、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乡镇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各市、县(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师岗位任职要具有《教师资格证》。
  (二)要继续做好每年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100名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锻炼的工作,构建新的公务员补充体制。
  (三)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时间应和毕业生就业时间相协调,把毕业生纳入报考和招聘范围。
  (四)委托培养、走向培养和对等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按协议会同就业。
  (五)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录用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及普通公安、警察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到公安系统就业的工作。宁夏人民警察学校2001年及以前国家计划统招的毕业生在编制之内按原规定仍实行统一分配就业。
  (六)积极吸引区外院校毕业研究生和我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来宁工作。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和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编制内优先安排。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劳动中介机构储备管理,先办理落户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
  (七)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接收毕业生。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和各级劳动部门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档案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申报管理,上述机构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档案并负责人事代理。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期间计算工龄,在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
  (八)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专科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由财政拨专项资金解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实行毕业生就业择业期和待业登记制度
  对于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两年内可申请将毕业生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并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也可申请派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安排或推荐就业。在两年之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报到证》手续。两年之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关系转至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或劳动中介机构管理并帮助就业,也可申请转回家庭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并进行求职登记。对于自谋职业和登记待业的毕业生,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由情况,上述机构要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要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登记待业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制订并完善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一)取消毕业生跨省、跨行业、出系统就业的政策限制,鼓励区内院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
  (二)切实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当前和今后发展的实际需要多招聘或储备毕业生。
  (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聘用制,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切实转变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四)取消对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就业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内各市县要取消对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学历层次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放宽建立毕业生集体户口和毕业生入户的审批条件。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管理择业期内及待业毕业生的户口。公安机关对于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凭《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申请求就业先落户或超过择业期毕业生的落户按自治区教委、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毕[1999]011号)文件办理。

  七、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双选洽谈会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举办。鼓励其他单位和部门举办以应届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减轻毕业生的负担。要采取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二)要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向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并登记需求信息,录用毕业生要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录用结果公开。
  (三)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的管理工作。《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准入证件。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毕业生就业《报到任》实行一证到底制度。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管理规定。

  八、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普通大中专学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市场化。普通大中专学校要按500名左右毕业生配备1名专职就业指导工作人员,按每年学生学费缴费的2%核拨就业指导工作专项经费。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相关系列评定。
  (二)要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责任感和择业观的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就业。

  九、加强领导和宣传,保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从战略高度上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为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力量。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单积极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二)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认识,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和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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