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307号
云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家电及计算机维修行业已形成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和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现就改革我省家电及计算机维修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家电及计算机维修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维修成本及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家电及计算机维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不得干预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要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帮助经营者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提高经营者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扰乱正常价格秩序和非法干预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我省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实际,以及我省各类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己由各级劳动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原省物价局已经以云价费发[1997]146号文件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各类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因此,取消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4]238号文件批准云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向维修行业(网点)与培训点管理收取的维修企业年度技术检审费、维修人员年度技术检审费、维修企业开业审查费、培训管理费、考务费、报名费和云南省电子设备(产品)维修、电子计算机录入技术等级(初、中、高级)培训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4]238号、云价费发[1992]199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