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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01 生效日期: 1993-09-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整顿商品房销售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销售(含预售,下同)商品房的,必须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凡未依照前款规定申领销售许可证而销售商品房的,均视为非法交易,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必须注明其销售许可证号码。
  各新闻单位不得发布未注明销售许可证号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本通告的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严禁非法经营。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管理,依法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使商品房交易管理纳入依法运行轨道。
  五、通告告由房地产管理局负组责织实施。
  六、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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