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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 2002-09-0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4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现改为由学校按新标准分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多收的借读费要在9月底前如数退交学生。
  (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借读生,学校按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按新标准向学生补收,但可按新标准按学期收取杂费:已按新标准补收借读费的学校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2002年秋季以前预收的借读费,学生不再借读的,其超过的部分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借读费要严格按宁价费发[2002]132号第1条第2款对借读生规定的界限收取。凡超出此范围收取借读费的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逾期不退的,由物价检查、财政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对特困生的学、杂费的减免与助学补助工作。
  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第6条有关减免学、杂费和学、杂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特困生补助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学、杂费和补助的办法,采取切实的措施,抓好对下岗职工子女特别是双职工下岗和城乡特困户的子女的入学资助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按学期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凡未按本规定要求对特困生减免的学、杂费和用于补助的费用之和低于该校每学年所收学、杂费总额10%的部分,统一收缴各级财政,用于对特困生助学的专项资金。各类民办学校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监督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关于南部山区8县初中、小学的住宿费问题。
  南部山区8县的县镇初中、小学为学生提供住宿,可以适当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视住宿条件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实行“一费制”规定的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四、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以前有关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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