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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7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3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目前我区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执行自治区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一部二局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字[1990]第031号)规定。近年来,由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成本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质量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已难以适应环境监测服务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成本测算,并参考邻省区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现就调整我区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二、环境监测项目繁多,收费标准逐项测定比较复杂,个项标准的把握不尽合理,且监测业务多以委托方式进行。为此,本收费标准按指导性价格在全区试行。具体收费由监测与被监测双方在本标准规定内协商确定。试行期间我们要根据实际适时作以调整。各市、县(区)物价、环保部门应注意收集企业对此标准的意见,并反馈给我们。本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三、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宁环字[1990]第031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说明
  本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以宁环字[1990]第031号文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为使本标准便于执行,特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1.监测项日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
  2.监测单位工作人员受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所需交通工具、住宿及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要使用监测车辆、船时,可酌情收费。
  3.采样收费标准是按市内范围内工作量和消耗成本核定,凡出市内进行野外采样按正常价格加野外补贴计算。
  4.水质监测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清洁水样的监测,污水监测在水质监测费的基础上加收50%费用。监测样品数在3个以下时,按3个样品收费。
  5.土壤、固体废弃物及生物制品监测,需要前处理时,按其项目收费标准加收50%前处理费用。如遇特殊样品,干扰物质较多,需要进行条件实验,更换方法或前处理极其复杂的,视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对人体危害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可加收2--5倍的管理费。
  6.凡本标准未列入的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委托方要求,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由双方协商议价收费。
  7、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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