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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文件、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 2001-10-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电[2001]29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云南石油公司
  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针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存在的调价滞后期长,方法过于直接透明,与国际市场供求不一致,以及价格变动频繁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的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办法作了进一步改进,同时对成品油价格作了调整。现将国家计委改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精神,以及根据国家计委规定,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原则:
  一是要在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前提下,国内石油价格既要反映国内市场消费结构和供求变化,又要能够促使炼化企业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二是要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微观搞活的要求;三是减少价格波动,为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创造条件;四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适应加入WTO后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

  二、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具体措施
  1、将国内汽、柴油价格与新加坡市场单一挂钩改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挂钩。以三地市场的离岸价为基础计算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
  2、新加坡等三地市场月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3、根据国内市场消费结构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接轨原则确定的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4、汽、柴油零售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供铁路、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负担水平协商确定。
  5、设定国内成品油涨(降)价区间,稳定成品油价格。即:当国际原油价格高于一定水平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由国内炼化企业消化部分原油涨价因素,成品油价格适当少提;当国际原油价格低于一定水平时,考虑国内石油企业面临的压力,成品油价格适当少降。
  6、为减少政府定价,赋予企业更多的定价自主权,除军队用油外,放开灯用煤油、化工轻油和燃料用重油价格;化肥用重油按照与汽油0.35-0.45的比价区间,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7、石油、石化集团要运用现行油价机制,在8%的浮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际油价变化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避免产生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走势相背的情况。当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急剧变化时,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8、国内原油价格调整机制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三、根据国家计委规定,调整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
  (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90号无铅汽油由每吨3235元调整为3485元,每吨提高250元;0号柴油由每吨3115元调整为3135元,每吨提高20元。
  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具体零售价格在中准价的基础上上浮8%,分别为每吨3764元和3386元。
  (二)、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具体零售价格,在昆明市具体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我省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在具体零价格基础上由经营单位计算安排。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放开由市场调节,经营单位自主定价。
  (七)、各地成品油价格调整,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价和零售价,并及时向物价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八)、以上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按国家统一规定从2001年10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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