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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6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02号

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申请核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本费、资料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建函字[2002]第19号)收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房地产评估资质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78号)批准立项,现就工本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每证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2、房地产评估资质证每证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3、物业管理资质证每证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4、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每证30元(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二、自治区、各市县建设(房管)主管部门是以上工本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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