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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国家组织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五)自治旗所属单位兴办的农牧场用地,已收回的外驻单位的耕地,包括已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耕地;(六)国有农场及其他外驻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第八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二)农民的宅基地。'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自治旗对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年每亩25元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自治旗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土地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自然还草恢复植被的,免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给予适当照顾。'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村民、国有农场(以下简称农场)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空闲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各村村民和农场场部以外居住的职工每户不得超过800平方米;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户每户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