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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2]14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的要求,广泛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体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募集到大量款物,为解决灾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但是,由于历史、自然和经济等因素,我区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的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为了进一步在全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大力推进西部开发、加大农村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力度的同时,继续在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的经常性捐助活动,是党中央做出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社会捐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广泛宣传,加强领导,健全网络,规范管理,帮助贫困地区和灾区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捐助为辅。
  三、努力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
  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本条件。地、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经营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直接负责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和捐助物品的集中仓储、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同时,在城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分站;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并结合当地实际在社区居委会或大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工作分站和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要将接收的捐助款和捐助物品及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或分站,分站也要定期将接收和汇集的捐助款和捐助物品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站。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可以以组织名义直接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以方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群众随时捐助。
  四、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自治区经常性接收工作总站所需的仓储和工作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工作场地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筹措解决;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社区居委会,由当地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区外对口支援所需的运输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区内对口支援所需的运输费用由支援方承担。捐助物资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应给予减免。
  五、严格规范对捐助款物的使用管理和发放制度
  (一)捐助款物的使用范围。捐助款物重点用于救济宁南山区灾民和农村贫困群众,对城镇生活困难的居民也给予一定救济。
  (二)捐助款物的接收和管理。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每月向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总站上报一次。对灾区、贫困地区不实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经严格审批和评估后,由县和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全部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助款物的分配。捐助款物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各地接收款物和救助对象的整体情况,按季度做出统筹分配计划,经研究决定后,按分配计划调拨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服从大局,从全区的整体情况出发,不得私自使用捐助款物。
  (四)捐助款物的发放。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发放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发放情况,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捐助者的参与热情,以确保经常性捐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制定全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受县以上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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