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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办发(1998)27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自治区经贸委、总工会《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
  (一)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我们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企业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各级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要从讲政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工人阶级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群众中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巨大的创造力,这是企业的优势和力量的源泉。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任何贬低和削弱工人阶级地位和作用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三)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要形成党委领导和保证、经营者尊重和支持、工会维护和组织职工当家做主的工作格局。要把是否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准,并形成制度。
  (四)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关键是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四方面狠下功夫。无论企业怎样深化改革,发展顺利还是面临困境,领导班子如何变化,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依靠”方针,关心、相信职工群众,尊重、支持职工群众,与职工群众同心同德,共谋企业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到实处
  (五)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真正发挥职工在企业当家作主的作用。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民主管理的职责,并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切实把职工民主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无故不召开职代会,不落实职代会决议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要取消其评先资格。国有企业要保障和落实《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城镇集体企业要贯彻执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使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公司制企业要处理好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应包括:听取和讨论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企业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听取其述职报告;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职工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为主的集体经济,职工民主管理的地位、权利和作用应有新的发展和提高。企业职工有权民主决定包括生产经营在内的企业一切重大问题,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在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上,积极探索具体实现形式。
  其他类型企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切实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六)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依照《劳动法》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劳动法》把这一机制建立起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要建立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监督等制度,以确保集体合同所订条款的兑现。
  (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为了便于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经过民主程序,以职工代表身份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决策时要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董事会在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尊重职工董事的意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负责人一般应通过职工股东大会民主选举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规定,由工会负责人列席董事会。
  (八)依法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权利,是健全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经贸委、人事厅制定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企业坚持每年一次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形成制度。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者时,应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凡是职代会民主测评中信任票达不到50%的,并经考核确不胜任、不称职的企业领导人,不能继续任职或异地任职。对因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资财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建立与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任职期间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议制度。上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应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促进企业建立和强化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制度。
  (九)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选聘企业经营者的制度。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和变更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多数职工的意见,对经营不善的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有关民主程序对经营者提出罢免的建议;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要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三、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十)依靠职工群众搞好改革、改组和技术改造。企业在制定重大改革、改组方案和措施时,必须坚持职工总体受益、坚持不超过职工实际承受能力、坚持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并坚持民主决策,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取得职工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技术改造要坚持领导干部、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三结合,组织发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的论证、决策、设计和实施,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速度。
  (十一)依靠职工群众加强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树立“以人为本”和“管理出效益”的思想,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当家理财。企业职工要强化参与意识,自觉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十二)企业职工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充分发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力,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活动,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切实保障《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十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及有关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要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要加强政府劳动部门劳动监察工作和群众性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组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要逐步建立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共同调节劳动关系的机制,使调整劳动关系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
  (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水平、分配方式,要逐步实行企业与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的制度。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要向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生产一线职工和苦、脏、累、险等岗位倾斜。职工的劳动报酬要与企业效益和劳动贡献挂钩,打破平均主义。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要与经营效果挂钩、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与职工的工资增长挂钩。
  (十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想办法解决停发、减发和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推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解困和再就业的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扶贫帮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救助和“送温暖工程”等途径,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同时要加快建立和落实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证职工的最低生活标准。要支持工会兴办各类互助补充保险,逐步形成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

  五、大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六)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职工,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等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做适应时代需要的“四有”新人。要教育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正确对待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增强改革意识,效率意识和竞争意识,转变就业观念,努力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要教育职工发扬工人阶级识大体、顾大局、守纪律的光荣传统,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要搞好职工岗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制定鼓励职工学习文化技术的政策措施,大力组织职工学业务、练技术,引导职工自学成长,岗位成才。各级政府和企业要不断增加职业教育的投入,建立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素质的激励机制。切实做好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十七)弘扬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各级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广泛运用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宣传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展示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和光辉形象,形成尊重主力军、依靠主力军、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良好环境。
  (十八)要切实加强党在生产一线优秀工人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工人入党,充实生产第一线的党组织力量。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采取各种方式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员;关心劳动模范,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工人和工人干部,要有计划地达到党校、大专院校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九)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工会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工会提请党组织讨论的问题。要注意发挥工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在研究制定深化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工会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的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工会参与决策和工作,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十)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在改革中,任何部门和企业都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要重视抓好企业集团、放开搞活的国有小企业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工作,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步伐,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切实加强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把工会建成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十一)要支持工会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工会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和参与调整社会矛盾,特别要注意发挥工会在处理职工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对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对工会干部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二)要加强工会干部的配备、管理、交流和培训。企业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条件选配,是党员的应进入企业党委会(党委会)。工会正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和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离任后,未达退休条件的,企业应与同级党政离任领导干部同等对待。上级工会要协助党委管理好工会干部,认真落实好工会协管干部制度。
  (二十三)企业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要依法按月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要支持工会兴办企事业和为职工服务的消费合作社,开展职工技协活动,发展职工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壮大工会的经济实力,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
  (二十四)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以及企业要依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定期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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