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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1-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政字[2005]373号

各盟市卫生局、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各军分区后勤处、各武警支队卫生处、厅直属有关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第一、二医院和呼铁局中心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护患者用药权益,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76号),决定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委员会,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以及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进入首批监测网络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方案(技术部分)》、《细菌耐药监测方案(技术部分)》,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未纳入监测网络的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附件: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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