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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邢台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县(市)建设局,驻邢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在我市实行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制度,现将《邢台市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邢台市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资金审查及工程结算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管理和监督工程造价的专职机构,并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结算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二、本市辖区内各单位的建筑(含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均须经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

  三、邢台市市区内的工程和各县(市)列入省、市重点的工程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其余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四、竣工工程结算由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依据或根据承发包合同商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编制,经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由发包单位在竣工工程核验质量等级后的20日内报审。

  五、报审工程结算需提供下列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工程签证、工程结算书、承包单位取费级别证书和质量等级核验证书以及其他和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

  六、工程结算审定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工程结算编审人员和单位的资格,抽查工程量计算,检查定额套用、施工费用计算和材料差价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和争议。
  实行工程造价包干的工程和招标工程,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审定包干价和中标价以外的工程设计变更、政策性调价等内容。

  七、工程造价管理站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定。承发包单位按审定通知书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对审定结算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向审定机构的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按审定结果执行。

  八、凡未经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结算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组织竣工验收,承发包单位不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拒不办理工程结算审定的单位,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工程结算审查人员必须秉公审定工程结算。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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