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504号
昆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西山森林公园游览车票价的请示》(昆价经[200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西山森林公园游览车运距较短,游客具有较大选择余地的实际,我委不再对其票价进行审批,由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运行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票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不得干预经营者的依法定价行为。
西山森林公园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出售门票时不得将游览车票捆绑销售,强行游客接受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游览车售票处的显著位置公布其票价和行程,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云价经发(1996)312号文件中有关西山森林公园游览车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