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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对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285号

 云南亚太金路卫星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GPS网络服务费及终端设备销售价格的报告》(滇亚太[2000]0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管理收费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2号)等有关规定,鉴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网络服务费属技术垄断经营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案件,加强对车辆船只、居民住宅、人员等遇险的紧急救援,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集团用户指挥调度、监控等现代化管理水平,考虑你公司对GPS系统设备维护与网络管理的实际耗费。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安装GPS终端设备的用户适当收取网络服务费。现将我省“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一)移动终端:出租车、公交车、私家车每台每月50元,服务内容包括与主控台信息交换和指挥调度;集团用户车辆每台每月180元,服务内容包括进行实时跟踪、定位导航、信息交换、指挥调度;特种车辆(运钞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每台每月400元,服务内容包括进行实时跟踪、定位导航、监控、信息交换、指挥调度等。
  (二)固定终端:重点保护单位每台每月40元,服务内容为全天侯监控服务;私人住宅每台每月20元,服务内容包括防盗、防火、防劫紧急报警。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终端产品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

  二、你公司必须坚持自愿、服务、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自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网络系统的用户开展服务并收费。不得强买强卖,严禁借用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上述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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