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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1 生效日期: 1999-02-1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1999]9号
  为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级政府要把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发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建立公教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即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资发放负责,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资发放负责。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对市、县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国家公教人员工资是指国家公务员、公办教师(含财政开支的离退休干部和教师)的工资以及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国家公务员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国家和省统一执行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4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物价性补贴两项补贴,其他补贴不作为欠发工资的统计范围。公办教师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3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性物价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等补贴部分。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工资发放范围,确保当年公教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往年拖欠的公教人员工资要制定补发方案,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给予解决。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一是立足本身,在安排预算时要首先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支出需要,任何地方都不能一方面对个人支出部分留缺口,而另一方面去搞建设。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报送备案的预算要严格把关,凡没有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支出顺序,对个人部分留有硬缺口的,市政府有权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级批准预算的决定,要求其重新安排预算。各级对下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时,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得再让财政困难县用财政资金搞配套,以防止挤占工资发放资金,冲击预算顺利执行。
  二是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发放资金。凡是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从1999年起均要建立工资专户储存账户,由当地国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对组织的财政收入首先划入工资专户储存账户。工资专户储存账户资金只限于拨付工资,具体办法仍按冀财预字(1995)第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财政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按计划每月直接拨付到困难县工资专户储存账户上,确保专款专用。对没有建立工资专户储存账户又发生欠发工资的县(市、区)、乡(镇),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从1999年起,凡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其清理回收的本级财政周转金必须用于补充财政预算周转金,并根据每年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预算周转金,确保工资发放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是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从1999年起,在适当调整促收奖励政策的同时,增加省对困难县的政策性转移支付。省对下转移支付,要充分考虑各市本级财力状况和财政困难县状况,分档核定各市配套资金。各市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财力对困难县进行转移支付,统筹落实省、市补助资金,确保困难县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县、乡两个积极性,防止县集中乡级财力过多,挫伤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没有可靠财力保证且欠发教师工资的乡镇,可适度调整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教师工资乡筹县管,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上划到县统管,县财政按月拨付到县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各学校,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发放。
  五是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清理混岗人员和临时人员,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编制核定工资支出和公用经费,对超编人员停发工资。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对已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县,停批停购社会集团购置小汽车和高档办公用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公费出国,更不能用财政资金搞楼堂馆所建设。
  三、建立工资发放报告监督机制。建立定期上报制度从1999年起,各市要对所属县(市、区)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按月上报省财政厅、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工资发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那些工作组织不力、瞒报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同时在省财政厅设立工资发放举报电话,加大工资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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