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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8 生效日期: 2001-03-08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通[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市便民服务中心自今年一月份建立以来,对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2月28日在我市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巩固、完善市便民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3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
  二、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的职责范围执行。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对于能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彻底简化审批手续,全权委托本行政职能部门的便民服务窗口代表本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便民服务窗口使用本部门的行政公章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确有困难不能将行政公章带入窗口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刻制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在便民服务窗口使用。公章字样统一定为:“昆明市×××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为圆形,在涉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中,该公章的效力等同于部门的行政公章。
  四、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按3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的要求,自行清理本部门(含下属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有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按本通知附表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31日前将附表一、二分别报送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局。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将一律取消。
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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