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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6 生效日期: 2001-03-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191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发行社会保障卡(IC卡)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为每卡26元,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其收费标准不变。第一次购卡费用由单位或个人负担,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更改社会保障卡(IC卡)密码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IC卡)解锁服务,都不得收取费用。

  二、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社会保障卡(IC卡)的发行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省劳保厅应督促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卡(IC卡)的制作和发行费用开支,以及弥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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