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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引黄灌区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1]133号

固原行署、市、县(区)物价局、水利(水保)局、各渠道管理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了增加乡、村级水费收缴管理的透明度,规范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的维护管理费的收取标准,通过调查、测算,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后,经研究,现将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宁县、贺兰县、中宁县、平罗县、惠农县、灵武市、青铜峡市和银川市郊区八个市、县(区)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最高每亩6元。由于以上市、县(区)的乡镇原维管费收取标准差距较大,以上各市、县(区)物价、水利(水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每个乡镇的收费标准,按照每亩不超过6元,现行标准低于6元的按现行标准执行的原则,制定出乡镇干渠以下直开口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

  二、同心县、固原县、盐池县和海原县四个县,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最高每亩5元。由于扬水灌区渠道砌护略好于自流灌区,同时考虑到这些地区农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以上各市、县物价、水利(水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每个乡镇的收费标准,按照每亩不超过5元,现行标准低于5元的按现行标准执行的原则,制定出乡镇干渠以下直开口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三、吴忠市利通区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亩5元。

  四、中卫县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标准按宁价(重)发(2000)128号规定每亩4元的标准执行。

  五、陶乐县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标准按宁价(商)发(2000)248号规定每亩1.4元的标准执行。

  六、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红寺堡灌区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标准按宁价(重)发(2000)82号规定执行。

  七、盐环定新开发灌区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按宁价(重)发(2000)165号规定执行。

  八、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和彭阳县,这四个县无引黄灌溉渠系,不征收渠道维护管理费。

  九、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各市、县(区)按照市、县(区)级水利部门不超过40%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同时各市、县(区)要制定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抄送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备案。

  十、各级水费收缴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构成我区水价的三部分收费,即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征收的按方计量水费、征工折款(基本水费)和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的标准都要向农民公布,统一使用自治区国税局印制的水利工程供水专用税务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借收水费之机或以收水费名义搭车收缴其它费用。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违反规定擅自加价或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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