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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开展200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 2001-02-14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112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是价格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收费收入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验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是价格管理部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的有效形式,也是价格管理部门履行收费管理职能,保证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障。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及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巩固“清费治乱减负”取得的成果,防止“三乱”现象的反弹,切实做好我省今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现就今年有关年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省计划会议精神,并根据《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努力做好新世纪的价格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把“继续做好清理整治收费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做为一项工作重点,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好今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尤其是在地县面临机构改革的情况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更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队伍不散、人心不乱、工作不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今年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负责地做好审验、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云价费发[1995]28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审验原则、办法、内容等要求,对各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审验,严把审验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的规定。重申在年审工作中,对所有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计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准填写上证;对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年审中对那些注销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的执收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重点审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执收单位和执收人员,要依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年审工作机构和物价检查机构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违纪情况移送反馈办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加大查处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对在年审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年审工作人员,也要依法予以追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审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执收单位对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深化收费体制改革,治理乱收费积累可靠依据。
  今年的年审时间,原则上仍应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3月1日至5月31日止)执行。但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切实做好年审准备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提前安排,确保今年年审工作在5月31日前完成。

  三、继续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和收费许可证公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汇总当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情况时,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云价费发[1995]282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云价费发[1996]24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云价费发[2000]45号)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要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换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做好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2号)和云价费发(2000)45号文件中有关实行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公告制度的规定,继续做好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公告上报工作,各地务必在3、4、5月25日前和6月10日前将年审公告名单分四批上报我委。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审工作中,对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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