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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并实行全额缴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 2000-12-29
发布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云劳社[2000]366号

省社保局,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原中央、省属行业统筹单位:
  为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拨付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全面征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精神,现决定将冶金、煤炭(地方企业部分)、建材、建工、农业垦、林业(不含下放属地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等原省属六个行业统筹单位以及铁道、邮政、电信、民航、电力、煤炭(中央下放企业部分)、有色、石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中央移交我省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移交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同时将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额征收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方式和程序是:
  (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按行业统筹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地方税务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经省社保局审核后,分解下达到各缴费单位,并将缴费清册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省地方税务局及缴费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缴费清册按时足额征收。
  原行业统筹单位在省外的分支机构及人员(隶属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原行业统筹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接月及时向缴费单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银行根据征收凭证将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缴费单位帐户划转国库部门。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凭证和票据的运行及管理。
  1.征收凭证:地方税务部门向缴费单位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其中:《缴款书》适用于办理转帐业务的缴费单位,《税收通用完税证》适用于部分用现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
  2.票据的运行及管理:
  (1)机用票: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费单位(人)作完费凭证,并由缴费单位复印传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按月记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依据;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费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据凭证)由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由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地方税务部门;第五联(报查)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地方税务部门,并由地方税务部门核销票后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缴费单位(人)的记帐和对帐凭证。
  (2)手工票:该票据共六联,手工开票后一至五联运行接机用票规定执行,第六联(存根)由基层地方税务部门留存。
  (3)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一联(存根)由地方税务部门留存作为缴费会计凭证;第二联(收据)交缴费单位(人)作完费凭证;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汇总划帐后,连同划帐后的《税收缴款书》第五联一并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缴费单位(人)的记帐和对帐凭证。
  上述三种票据的管理均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税收票证管理的范围,具体核算办法按税收计、会、统、票证管理规定执行(票样见附件)。
  (四)各级国库增设“2530060”预算外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省级收人)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核算每日收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滞纳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各级国库部门收到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缴款书》,于当日结转入“2530060”专户,并当日汇总,手工填制凭证,办理逐级上划。
  此专户不允许留有余额。每月以分户帐与地方税务部门核对帐务。
  (五)对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行业分别建帐,单独核算,年终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决算。
  (六)省金库应及时向“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提供余额对帐单、分户帐。
  (七)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库缴款后,及时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单位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发放。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下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用款计划。
  (二)在资金筹集、收缴到位的情况下,省财政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及时将下月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专户拨款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采取委托银行、邮局发放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等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社会化发放工作。

  四、原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除征缴外的有关社会保险事项的职责保持不变,并接受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各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财社字[1999]42号的有关规定,将安排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亏损补贴(或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六、本通知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地方税务部门全面征收,是省政府为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各有关部门及各原行业统筹单位一定要按照省政府决定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全面征收和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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