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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2001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4-12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自治区教育厅、计委、人事厅、编办、公安厅、粮食局《关于2001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2001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1年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尽快适应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1年全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以下简称毕业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区在新世纪实现跨跃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战略高度认识这一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在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充分发挥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市场配置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毕业生的流向调控工作。要保证我区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对毕业生的需求,积极从区外院校吸引我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来宁就业,建立健全自治区重点院校毕业生管理储备中心。要限制从区外院校毕业的机械自动化、有机化工、计算机、信息通信类、生物制药、英语(师范)、数学(师范)、中文(师范)、音乐、美术等专业本科以上宁夏生源毕业生在区外就业。
  (二)区内院校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就业。严格控制中文、数学、外语本科以上及音乐、美术等专科以上师范类毕业生和计算机信息类本科毕业生在区外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在全区教育系统内就业,鼓励和支持师范类毕业生到山区九县教育系统就业。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三)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科学合理地使用。2001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毕业研究生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应由用人单位向培养单位补办委托培养手续。对2001年非宁夏生源在我区毕业的研究生,如未落实工作单位,各高校不得派往生源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其他人才中介机构,要推荐给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生源地就业。
  (四)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凭人事部或自治区人事厅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合格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会同各市(县)提出安排方案,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核签发《报到证》,安排到各市县公安系统内就业。
  (五)对于招生时公布为“统分”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仍然实行“老生老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未签定就业协议的按生源市县列入就业方案,并依据就业方案直接派往生源市县报到。

  三、要进一步调整就业政策,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制定吸引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各大中专学校要着力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的安排部署,2001年我区继续安排1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其中特别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各地、各部门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应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选拔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国有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才调整和储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其行政、工资等人事关系和档案统一由用人单位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申报管理,连续计算工龄,其户粮关系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人才交流机构和聘用单位的证明,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期间,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四、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服务生产、管理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各地、各部门及大中专学校要高度重视高职和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2001年我区高职毕业生和普通中专毕业的职业中专生,暂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报到证》上备注“高职”或“职业中专”字样。

  五、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规范有序。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各大中专学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毕业生时,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未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不允许非主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才交流中介机构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外省区在我区大中专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要加强《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的管理和使用。2001年我区在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继续使用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职业中专毕业生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中等学历考试教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截留、改派或者接收非派往本部门的毕业生。各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不能随意接收非派往本机构的毕业生。
  要建立自治区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登记制度,为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择业环境。自治区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要根据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要求申报需求信息。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对应届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入户,不得收取任何有关费用。凡涉及毕业生收费问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各地、各部门及各大中专学校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努力加大投入,调整充实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2001年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正式对外开展就业指导有偿服务,自治区教育厅2001年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开展网上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和就业方案认定的网上就业远程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求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八、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区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来宁就业仍执行2000年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关于区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回宁就业有关问题的函”(宁毕函(2000)第001号)的规定。
  (二)改变国家定向、委培就业去向和超出国家规定就业范围的毕业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批准,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缴纳违约金,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三)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在6月10日以前通过双选落实单位的列入就业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到证》手续。对于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档案,两年之内联系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档案关系全部转回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纳入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四)区内毕业生表格发放、派遣、改派等就业手续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办理,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毕业生个人有关就业事宜。不具备国家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成人、计划外自费生、不包分配班),学校不得发放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如发现要追究学校当事人责任。
  (五)毕业生收费项目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宁教(人)发(1992)201号文件执行,原则上只限于收取培养费和违约金。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8)25号文件精神,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六)区外院校派回自治区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他问题,仍按自治区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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