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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电(2000)08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云南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十一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81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汽、柴油零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中准价每吨下调250元、0号柴油中准价每吨下调130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按国家计委的规定调整:90号无铅汽油从10月份的每吨4140元调整为3890元;0号柴油从10月份的每吨4075元调整为3945元。
  具体零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零售价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5%,分别为每吨4085元和每吨4142元。

  二、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具体零售价格,在昆明市具体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报省计委及地州市物价局备案。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标准按原省物价局2000年2月18日云价电10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报当地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按10月份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一)。灯用煤油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规范明码标价。各级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积极采购油源,确保市场供应,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八、以上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按国家计委的要求统一从2000年11月17日起执行。

  九、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方案,由云南石油公司负责向社会公告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表一:
  云南省11月份灯用煤油批发价格(含税)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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