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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1]20号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人才智力,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实施科教兴宁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硕士;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持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及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对传统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所需的高技术人才;紧缺和急需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运用竞争机制,引进我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高质量人才,从2001年起,每年在自治区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学科设置三至五名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岗位,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三条  按照“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用人原则,区外各类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区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区外人才来宁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  引进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补贴10000元,提供不少于180平方米的住房和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并根据需要建立实验室,配备助手、专车,在宁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和3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在宁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以上费用中住房费用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1/2,科研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1/2,用人单位各承担1/2。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和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引进的博士,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和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引进的硕士,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75平方米的住房和适量的科研启动经费。以上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

  第五条  帮助支持国有和非国有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学位研究生来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招收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专项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区内外重点高校选择所需专业,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形式资助优秀大学生,毕业生凭合同定向来宁工作。

  第六条  对来宁进行学术交流、科技合作每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每月补贴300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补贴2000元,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来宁进行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所获效益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归本人所有。

  第七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凡使企业扭亏增盈或使产品升级,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实行工资加效益补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企业实施重奖。

  第八条  自带项目、资金兴办企业人员,有关手续一律从简,除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其所带科技、管理人员可根据本人愿意,办理户口迁入或工作调动手续。引进人才自带科研成果,并实现科、工、贸一体化的由企业实施重奖。

  第九条  对应聘来我区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各级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建立青年企业家西部创业园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企业家、留学人员、华人华侨来宁投资创办企业,创业园要为他们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一门式”服务。投资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后,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8%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区外承担我区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分成;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共享专利;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35%奖励本人。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专业3名博士以上或2名博士、3名硕士以上,共同研究的重要科研课题,经联名申请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可获得30万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或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作为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在宁入托就学的,可以自主选择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配偶需在宁工作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妥善安置;在宁落户的,由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调动和入户手续,免收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原职称、身份一律承认,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引进人才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前提下,个人可以应聘到外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档案保管、聘用合同鉴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社会保险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其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作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对象。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在其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入户、入托、上学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人才市信息网络、宁夏科技项目信息库、人才供需信息库、定期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拔尖人才;支持人才信息网络建设。设立宁夏“荐才奖”,对举荐引进人才有功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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