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0)680号
省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有关“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的规定,以及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发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等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交易验证手续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停止征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