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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1 生效日期: 1998-03-01
发布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199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职工下岗
  下岗职工,是指县(市、区)及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中由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已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职工下岗计划和分流安置方案,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认定后方可实施,并由职工所在企业或行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发给下岗职工《下岗待工证》。
  企业不得安排因工致残职工和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下岗。由子企业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由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企业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夫妻双方同时下岗。
  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硬性安排职工下岗,更不得以此为自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职工,一般在企业内部下岗,如本人自愿,也可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职工,应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要与下岗职工签订下岗协议,明确下岗期间的待遇,按照不低于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负担上述费用有困难的,在安排职工下岗的同时,要向当地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机构申请帮困资金补助。
  企业要对下岗职工逐人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其家庭情况、文化技能特长、思想动态、求职意向、再就业情况等,并将台帐及时报送当地再就业办公室。

  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再就业资金,用于增加就业岗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帮助困难企业起动生产,巩固现有就业岗位,鼓励自谋职业,开展职业介绍,组织生产自救,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等,帮功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1)从当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列入财政预算,自财政部门负责按季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2)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2%,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由财政部门按月征收,并按季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3)从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0克,由劳动部门负责子每年一月份一次性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4)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征收,由劳动部门在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时一并办理;(5)帮困资金用于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后的结余部分,由劳动部门负责于次年一月份一次性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6)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固有经济组织,按其规模每户
  每年收取50-500元的再就业资金。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按其规模每户每年收取200-1000元的再就业资金。以上两项资金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收取,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7)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的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季收取后并入再就业资金;(8)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设立的小金库,由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并入再就业资金;(9)每年开展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查处的违纪违法资金和罚没收入进入地方库总额的20%,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10)对于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高收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可动员或指令进行一次性捐资,并入当地再就业资金;(11)劳动部门向用入单位收取限制使用,农民工工种、岗位的用工管理费出并入帮困资金改为并入再就业资金;(12)汽车上牌照每辆增收100元,汽车年检每辆增收30元,自交警部门收取,按季并入再就业资金;(13)社会捐赠部分,自再就业办公室承办,并负责随时存入再就业资金专户;(14)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有一定数量下岗职工的企业、行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其工作和人员经费出企业、行业支付。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现有再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条件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其工作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托管下岗职工的费用以每人每年4000元预算,按下岗职工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出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负担二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二分之一。
  持《下岗待工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托管期间,第一年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二年发给基本生活费的90%,第三年发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末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负担其基本医疗费。
  并入再就业资金;(12)汽车上牌照每辆增收100元,汽车年检每辆增收30元,自交警部门收取,按季并入再就业资金;(13)社会捐赠部分,自再就业办公室承办,并负责随时存入再就业资金专户;(14)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四、鼓励企业多形式分流
  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其他企业距法定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企业应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享受政府帮困资金救助的企业发放退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和解困办公室分别负担。
  距退养年龄不足三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实行“承诺等退”,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等退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到达退养年龄后,享受退养待遇。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期间,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给予一定数额的提前退休指标,办理退休手续。

  五、鼓励企业、行业、用人单位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凡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50%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等口再就业资金的,可按实际安置的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助。其中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三分之二,再就业资金负担三分之一。
  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接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征所得税三年,周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的,可自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
  凡国有、集体、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50%,但一次性安置数量又比较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1至3年的优惠。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在招工时必须招收30%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至少不得低于新招工人的20%。下岗职工较集中的企业确需招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用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街道、居委会新增工作人员,以不低于60%的比例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中招聘。
  用人单位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每招用一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补助;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补助;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费用的渠道:托管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失业职工自失业保险经办机为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

  六、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可在原企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如原企业生产经营好转时,仍可回原单位就业,也可由劳动部门保存档案,保留职工身份;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不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托管职工的安置费在扣除已发基本生活费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与企业保留三年劳动关系,由企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将其三年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三年期满后,须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由企业将其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再到其他企业就业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工龄连续计算。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可由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凭《下岗待工证》或《失业职工手册》,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资金确有困难需要小额、短期贷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扶持。
  下岗职工自下岗始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可由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龄不超过十年的,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工龄在十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对自下岗始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并距法定年龄不足十年的下岗职工,自企业将其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款规定主要为解决优势企业购、并劣势企业时无能力接受的部分职工的问题,不应过多扩大范围。
  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境外就业介绍机构出境就业的,可由原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不超过1080元的补助。

  七、大力兴办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办好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大力支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兴办劳服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和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各级劳服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现有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按年度下达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任务,并进行严格考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的经费和投资,要与安置再就业人数挂钩。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当地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可视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实际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八、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
  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岗待工证》或《失业职工手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机构接受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机构所需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费用,按每指导介绍成功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68元补助。下岗职工的费用由再就业资金负担,失业职工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下岗、失业职工可凭《下岗待工证》或《失业职工手册》,免费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接受一至二次转业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基地要根据就业市场预测,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培训费用凭培训合格证明先借支70%,最终拨付费用按再就业率折算。

  九、建立严格的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岗待工证》的审核。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调剂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再就业和帮困资金的筹集,确保各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计划部门负责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进行调控,要把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统筹考虑。
  经贸部门要对企业的改革同分流安置人数、社会承受能力统盘考虑;做好兼并、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体改部门要把再就业和解困工作放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突出位置来谋划,做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数据。
  国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职工下岗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做好本系统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望劳动部门负责清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农民工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腾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对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支持设立、开办再就业和解困市场,动员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城管部门负责落实本系统对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动员乡镇企业积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负责落实好“工资预留户”和“三家抬”生活费贷款的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征缴再就业和帮困资金。
  信访部门负责认真接待有关再就业和解困方面的来信、来访,并及时妥善处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实行救助,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本系统对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粮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保证特困职工家庭粮油供应的优惠政策。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水产等部门负责组织、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发展种植业、庭院经济等,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大专院校、职教中心承担部分下岗职工免费培训任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工会组织负责办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职工消费合作社,积极筹措“送温暖基金”,协助实施好再就业工程。
  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由体负责通过“架桥”、“结对帮扶”等形式,协助政府做好再就业和解困工作。
  邮电、电力、保险、银行、烟草等优势部门要发挥行业特点,积极扩展新的就业岗位,创办临时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市再就业办公室将向以上部门和其它单位下达具体工作目标和再就业安置人数的任务,市委、市政府将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部门和单位政绩的主要依据。

  十、充实完善再就业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再就业、困难企业解困和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建立自主要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要设置常设办事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搞好调查研究、政策协调、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切实抓好再就业和帮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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