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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2 生效日期: 1998-02-12
发布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199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逐步使承办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富民强市和社会进步,根据《坷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3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4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培训承办工作人员,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承办工作机构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承办工作。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设提案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室都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各乡镇、县市区政府部门要明
  确专人兼管承办工作。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7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监督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调承办工作中的问题,督导本系统的承办工作,要总结和组织交流先进经验,及时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工作情况。

 

第二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8条 省政府、省政协向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衡水市政府协调有关县市区或部门承办。

  第9条 本市各级人大向同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有关部门联合交办。

  第10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11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12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有误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同意后及时返回交办部门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和转交会办单位。超过规定时限不予退转。禁止自行更改承办单位。
  因变更重新确定的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并按法定时限办结。

  第二节 承办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挺案,应当点清、核实和登记,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程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

  第14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受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声对因法规政策不允许或条件不具备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15条 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声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对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
  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省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按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任务的通知期限执行。

  第二节 审查

  第16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17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二要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三要在答复格式上符合人大、政府、政协的规定要求。

  第18条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标准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

  第三节 答复

  第19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综合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签发后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20条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21条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单位要自交办之日起40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单位和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会办单位不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22条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内容相同戎相近的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或各件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人大代表建议不能与政协提案并案答复。

  第23条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抬头只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但要分别答复联名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第24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认真负责,遇到问题主办单位要积极协调,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上级部门请示,然后按上级部门的决定答复代表、委员,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故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25条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必须以本单位正式红头公文形式进行。答复时,要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26条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只寄送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第27条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28条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和委员的函件,要格式规范,内容充实,引据正确,用语诚恳,文字精炼,通俗易懂,清洁整齐。

  第四节 走访

  第29条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走访。重点走访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和未反馈征询意见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30条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应当采用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走访时,要填写《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需请代表、委员在专用卡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并报送交办机关。

  第五节复查、总结

  第31条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32条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复查结束后要填写《复查结果登记表》,并报送交办机关。

  第33条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草案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四章 承办工作标准
  第34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交办、承办、审查、答复、走访、复查、总结等程序,实行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努力消除老案,落实有限目标责任制度。年度按时办结率要达到100%;解决问题的比例要达到40%;答复函规范化率要达到100%;走访代表、委员的比例,10件以上的要达到50%,10件以下的要达到100%;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要达到90%。

  第35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目标值进行细化,制订高于市政府所定目标值的标准。

 

第五章 承办工作奖惩
  第36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37条承办单位、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38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承办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39条上级和同级政协交办的建议案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按非规定程序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40条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级和本数。

  第41条本细则由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2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相抵触者,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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