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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30 生效日期: 2005-07-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5]1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牧民作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特别是在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村牧区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形势下,我区农牧民群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谋求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的互助合作,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原则,依据共同协商制定的章程,创建各种形式的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提供服务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一出现便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我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2600多个,成员人数11万多人,带动农牧户38万户。其经营领域涵盖了农、林、牧、渔等各个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有的地方通过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起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很薄弱,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制约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也制约农牧民增收和农牧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提高认识,把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增加农牧民收入和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的重要切入点来抓,要认识到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解放农村牧区生产力,全面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民市场竞争能力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和农牧业生产管理体制,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化农牧业,提升农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把农村牧区各种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起来,把农村牧区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有机地对接起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经营规模,增强农牧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的农牧民有序地带进产业化轨道,为建立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提供组织保证。政府通过合作组织指导农牧业生产经营,及时了解农牧民发展市场经济的愿望和要求,增强政府指导农村牧区经济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利于政府对农村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实践证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统一思想,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项战略措施,因势利导,积极推进。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业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为核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培育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牧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
  建立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村牧区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国家农村牧区政策的基础,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动摇农牧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牧民的土地、草原经营权,不得影响农牧民自主经营权利,不得变更农牧户财产关系,不得干预农牧民家庭经营。
  二是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牧民自己的组织,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和选择,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扶持发展,绝不允许行政包办干预和强制命令。
  三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民办”,就是要按照农牧民的意愿和要求,以农牧民为主体,由农牧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这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前提;坚持“民管”,就是要实行成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这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的保证;坚持“民受益”,就是要通过合作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并按照惠顾返还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让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这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得以发展的关键,也是其生命力所在。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专业合作组织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模式,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农牧民的意愿,在合作的内容和方式上,可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个模式。可以实行生产合作或销售合作,也可以搞产品销售和加工合作;可以兴办成经济实体性组织,也可以办成以提供技术、信息为主的科技服务型和中介服务型组织;可以由农牧民专业经营大户牵头兴办,也可以由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兴办;可以以乡村为单位建立,也可以跨行政区域建立。
  五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是现阶段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只要有利于产销衔接,有利于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的专业合作组织,都要积极支持;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能够为农牧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就要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大胆经营;只要农牧业产业发展到哪里,产业链条就要延伸到哪里,专业合作组织就要建到哪里;在建立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中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不能借管理、规范之名,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抑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明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国家有关部门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出台了有关税费减免、信贷资金、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抓好典型示范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指导原则,在已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认真筛选一批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和带动,引导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在产业布局上,要把自治区优势农畜产品作为发展重点;在经营环节上,要把合作加工、合作购销作为重点;在区域发展上,要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苏木乡镇、嘎查村作为重点,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农牧民合作组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合作组织进一步增强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引导更多的农牧户参与和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构建良好服务平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向农牧民传递产销信息、实施扶持政策的主要渠道,建立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平台,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组织和动员涉农服务部门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服务重点,充分发挥其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引导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注册农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
  (四)方便登记注册
  农牧民自愿联合,依法组成专业合作组织,应由旗县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营性的合作组织,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服务意识,减免有关费用,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五)坚决制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摊派,有关方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收取服务费。凡是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要本着“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提高,形成多部门推进、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多模式发展的格局。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各项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
  各地要着力搞好基层干部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起人、管理人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的宣传,形成一个支持和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引导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牧业信息网络建设,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各级领导要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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